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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减负及相关政策汇编
【 来源: 舟山市旅游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7-09-08 | 共浏览30165次 】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有效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对有效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确保取得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采取针对性、系统性措施,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动力。
      (二)目标任务。经过1—2 年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 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较为明显增强。一是税费负担合理降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年减税额5000亿元以上。清理规范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融资成本有效降低。企业贷款、发债利息负担水平逐步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占企业融资成本比重合理降低。三是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综合措施进一步落实,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为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创造便利条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大幅压缩,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四是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合理降低。五是能源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用气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工商业用电和工业用气价格合理降低。六是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社会物流总费用占社会物流总额的比重由目前的4.9% 降低0.5 个百分点左右,工商业企业物流费用率由8.3% 降低1 个百分点左右。
      (三)主要原则。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推进降成本工作。突出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针对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的关键因素,制定可操作、可落地、可检查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综合施策,一方面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缓解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深化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逐步解决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过高的体制机制问题。坚持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突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差别化,既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又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加快落后产能退出,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在加强制度设计、优化政策环境、发挥好金融系统支持作用,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的同时,引导实体经济企业采取提升生产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加快技术创新等挖潜增效措施,降低企业内部成本。坚持降低企业成本与提高供给质量相结合。以增加有效供给、提高供给质量为前提,发挥好骨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广大员工的关键作用,加强质量管理,增强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四)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牵头单位:财政部,参加单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五)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修订完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将新材
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修订完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牵头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参加单位: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保监会)
      (六)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和
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项目清单,在地方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进一步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的服务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
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
制,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牵头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参加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
      (七)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取消大工业用户燃气燃油加工费等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落实好已明确的减
免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 项政府性基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 万元的缴纳
义务人。(牵头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通过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银监会)
      (九)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
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企业合理定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发展政府支持的融
资担保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探索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措施,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积极性。(牵头单位: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完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和监管指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考核因素,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要求。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支持和督促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及时核销不良贷款,做到应核尽核,增强对实体经济的信贷资金投放能力。适当调整不良资产转让方式、范围、组包项目及户数方面的规定,逐步增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完善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提高不良资产转让的效率和灵活性。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牵头单位: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参加单位:国务院国资委)
      (十一)稳妥推进民营银行设立,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推进已批准民营银行的筹建工作,引导其积极开展业务;稳妥推进民营银行发展,成熟一家、设立一家。加快发展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村镇银行等各类机构。(牵头单位:银监会、商务部,参加单位:人民银行)
      (十二)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合理扩大债券市场规模。完善证券交易所市场股权融资功能,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发展,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改革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合理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在投资者分类趋同的原则下,分别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行准入标准和审核规则。加快债券产品创新,发展股债结合品种,研究发展高风险高收益企业债、项目收益债、永续债、专项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规范债券发行企业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债券市场开放。(牵头单位: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财政部)
      (十三)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提高企业跨境贸易本币结算比例。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改革,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范围,进一步简化程序,合理扩大企业发行外债规模,放宽资金回流和结汇限制。在合理调控外债规模、促进结构优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
提下,鼓励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引导商业银行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企业在跨境贸易中
使用本币结算的比例,降低汇兑成本和汇率波动影响。(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
        四、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四)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清理废除地方自行制定的影响统一市场形成的限制性规定,加快放开垄断行
业竞争性环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从2018 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连锁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障碍。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健全竞
争政策,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价格检查,优化市场环境,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市场规则。(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
      (十五)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同步推进,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合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的证照资质,实行联合审批。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相关审批程序,利用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落实平台建设中的识别代码和个性化审批监管要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研究推广对符合条件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参加单位: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
      (十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
开和使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将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相应企业名下,依法予以公示。加强知识产权保
护,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等)
      (十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全面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降低企业货物的通关成本。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确定收费范围,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积极稳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边界,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牵头单位: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林业局)
      (十八)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好厂办大集体等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五、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十九)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采取综合措施补充资金缺口。从2016 年5 月1 日起,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 的
省份,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 且2015 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 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以上两项社保费率降低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综合采取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以及支持各地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为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创造条件。(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二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 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
超过12%。从2016 年5 月1 日起两年内,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二十一)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指导各地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和调整频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二)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加快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完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并
网机制。2017 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管制,形成充分竞争的机制,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提高价格灵活性。(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国家能源局)
      (二十三)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加快实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积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放宽参与范围,有序缩减
发用电计划,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的比例。对未参与直接交易和竞价交易的上网火力发电量,以及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实施好
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合理调整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简化企业用户电力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牵头单位:国
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十四)完善土地供应制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
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保障物流业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牵头单位:国土资源部,参加单位:财政部)
        七、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五)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运输新业态。健全现代物流标准体系,强化物流标准实施,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等产业联动发展。
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物流效率。推广多式联运,加快构建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国界、跨运输方式物流相关信息互联共享,鼓励企业间运力资源共享,提高运输车辆实载率。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甩挂、企业联盟甩挂、干线运输和市配送衔接甩挂等运输模式。推动无车承运人业务加快发展。(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参加单位:质检总局)
      (二十六)合理确定公路运输收费标准,规范公路收费管理和监督执法。尽快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科学合理确定公路收费标准,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坚决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减少各类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二十七)规范机场铁路港口收费项目,清理不合理服务收费。全面清理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除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清理强制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不合理涉及铁路收费。(牵头单位:民航局、铁路总公司、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八)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证券化,
或通过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方式盘活存量资源。选取部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合理的融资结构和持续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商务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十九)支持重点企业资金周转,多方筹资清偿拖欠工程款。鼓励地方政府加强协调,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地方政府统筹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的拖欠工程款;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摸清目前建筑业所需缴纳各种保证金现状,研究制定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工作的意见,按照既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又能形成新约束机制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
      (三十一)加强资金清欠,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鼓励企业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引导企业加快付款,减轻全社会债务负担。发挥财务公司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的作用,加快产业链企业间资金周转,推进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对债务规模较大且有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客户,协调各债权银行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避免因单家机构处置不当引发新的风险。(牵头单位:银监会、人民银行,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九、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三十二)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降低成本。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内部管理升级,创新营销模式,提高效益水平。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和智慧流通,提高产品的成品率、优质品率和精准营销匹配率。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大幅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实现降本增效。推进小批量、多批次、低库存、少环节的柔性化生产和作业成本法应用,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工业和
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三十三)加强先进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完善鼓励和支持企业转型和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推广可有效降低企业成本的各种技术,促使企业持续提高生产效率。引导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对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各环节耗费实施严格的全面控制,制定相应降成本目标。(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
        十、落实降成本工作配套措施
      (三十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国企改革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财税、金融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降低供给成本、提高供给效率,形成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和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
      (三十五)支持创新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营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产业,加大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提高创新资源产出率和全要素生产率。
      (三十六)发挥“互联网+”作用。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改进生产经营模式。通过“互联网+”协同制造,提升企业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通过“互联网+”高效物流,提升运输效率,降低流通成本。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提高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三十七)利用两个市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进双边和多边贸易投资谈判,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结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加大支持企业“走出去”力度,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原材料成本。
      (三十八)改进企业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运营模式,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发挥好广大企业职工的作用,激励挖潜增效。鼓
励企业与国际先进企业对标,加强企业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研发设计、物流、采购、安全生产、销售服务等管理标准化,提高运行效率。
      (三十九)降低监管成本。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安全监督等市场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有效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
      (四十)改善公共服务。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大覆盖面,延伸服务终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开展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加快制定公益类推荐性标准和满足市场、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降低市场推广应用成本。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四十一)优化产业布局。加强规划引导,综合考虑资源、市场等因素,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对国家级新区、开发区等功
能性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产业链、物流链,提高产业发展的配套、协作和集约化水平。
      (四十二)分行业降本增效。增强降成本工作的针对性,根据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快实施转型升级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有序推出并切实落实煤炭、石化、钢铁、有色金属、建材、机械、汽车、电子信息、消费品、物流等行业的转型升级降本增效方案。
        十一、建立健全降成本工作推进机制
      (四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由有关部门建立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跟踪督促落
实。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推进机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建立效果评估和统计监测机制;建立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政策措施机制。
      (四十四)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是本领域、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本方案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加强专项督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完善政策
措施。适时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转为常态化工作,加强企业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和常态化监督检查。
      (四十五)适时评估总结和推广经验。各部门、各地区要在2017 年3月底前进行一次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估,积极推广效果良好的政策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相应及时调整政策;从2017 年起,每年年中报送一次政策落实情况。根据工作进展,适时进行阶段总结和协调,对后期常态化工作提出要求;在阶段性完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任务后,组织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完善推进降成本工作的长效机制。


关于做好2017 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运行函[2017]142 号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的部署,我们研究制定了2017 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具体如下: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更加注重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服务的工作取向,更加强化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各项惠企减负
政策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制止各种涉企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行为,以更明显的减负成效回应社会期待,为稳定经济增长和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重点工作
      (一)深入推进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建立实施清单制度1. 继续清理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建立实施清单制度。梳理中央部门设立的涉企保证金项目,适时公布清单;同时督促各地区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公布本地区实施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建立常态化的公示机制。继续落实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各项措施,巩固相关工作成果。做好涉企保证金清理取消后的相关工作,坚决查处各种清单之外违规向企业征收保证金的行为,推动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在保障必要的行政管理工作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城乡住房建设部牵头)
      (二)建设减轻企业负担综合平台,将服务企业发展工作推向深入2. 整合现有的企业负担调查系统、涉企收费清单查询系统,进一步拓展内容和功能,建设形成减轻企业负担综合平台,作为全系统深化企业服务工作的重要举措。拓展清单查询系统的内容,逐步将涉企保证金、行政审批及中介服务事项、行政检查清单纳入其中,为企业提供查询服务。梳理中央及各地区惠企减负政策,建设惠企减负政策数据库,并公开为企业提供查询。建设企业网上举报平台,建立台账管理和督办制度。研究制定综合平台管理办法,形成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三)巩固涉企收费清理规范系列行动成果,进一步抓好重点领域的清理整治工作3. 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巩固好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系列行动的成果,确保各项问题的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深入实施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全面建立政府定价的收费目录清单,督促各地区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形成常态化公示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4. 进一步清理、整合和规范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加大普遍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5. 进一步清理规范重点领域涉企收费。全面梳理政府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政府定价,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收费监管,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对本领域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清查,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继续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事项与行政机关分离,从源头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继续规范金融、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和环节收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联席会议办公室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进一步完善举报查处机制,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企业负担的违规行为6. 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项
目,制止超范围、超标准、超时限征收的行为。制止各种依托电子政务平台以及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行政职权向企业提供经营服务的行为,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制止行业协会商会依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或利用行业影响力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方式收取费用的行为,取消
违规收费项目。制止借公共活动及其他名义强制要求企业捐赠赞助、订购报刊杂志、接受指定服务并付费、强制占用企业财物等各种摊派行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别负责)7. 完善企业举报查处机制,依托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平台受理企业对各种加重企业负担问题的举报,建立台账制度,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企业,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确属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的违规行为要坚决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宣传,进一步促进惠企减负政策的落实8. 抓好各项惠企减负政策的督促落实,进一步推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建立政策跟踪督促制度,将各项减税降费和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巩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成果,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将取消、调整、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措施逐项落实到位,形成扶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9. 加强政策宣传培训。继续通过现场咨询、在线访谈、专家解读、政策培训等多种形式对惠企减负政策进行宣传解读,重点要对中央和各地区的降成本政策以及涉企收费等行政事项清单进行广泛宣传,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培训和咨询服务,让企业知晓和熟悉相关的政策和清单。联席会议将于2017年三季度组织举办第六届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活动,请各地区、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工作,并在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10. 继续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署在审计项目中关注涉企收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发现的问题,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形成督促政策落实和规范涉企收费的长效机制。(审计署牵头)11. 加强监督检查,完善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各种违规收费行为,给予曝光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2017 年二季度,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将对各地区、各部门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督导抽查;四季度,联席会议还将组织开展全国专项督查,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落实好减轻企业负担各项重点任务。(发展改革委、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牵头)
      (六)继续抓好调查评价,加强企业负担重大问题的研究12. 深入抓好调查评价工作。联席会议将于二季度组织开展全国企业负担在线调查,各地区要组织企业做好调查培训和填报工作,逐步扩大调查样本,提升调查质量;要加强重点行业和典型企业分析,多“解剖麻雀”,进一步摸清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成本负担问题和政策诉求;对企业在调查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和建议,要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并建立反馈机制。进一步深化企业负担评价工作,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并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针对评估中反映的问题改进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13.加强重大问题研究。围绕企业成本负担合理区间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企业成本国际比较和企业满意度测评,跟踪去产能和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的成本负担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适时组织地区交流和专题培训,共同对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加强全系统的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各项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总体指导和组织
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抓好工作衔接和督促落实。各地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负责本地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组织实施,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任务落实。有关方案于2017 年4 月底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做好配合,密切工作交流,形成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要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
报送工作信息,反映相关政策措施、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各地区减负办还要主动向所在省(区、市)党委、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争取支持。
       (三) 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各项重点任务的责任人和时间表,及时抓好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还要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促进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2017 年4 月5 日


关于做好2017 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7〕1139 号


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国务院审改办、银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民航局、外汇局、铁路总公司办公厅(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2016 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按照《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 号),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部际联席会议2017 年将组织做好8 个方面、25 项重点工作。
        一、2017 年降成本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今年降成本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减税降费,继续适当降低“五险一金”等人工成本;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用能、物流成本。在降成本工作中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全面系统推进与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坚持做好顶层设计与分类实施相结合,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坚持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增强工作针对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二、降低税费负担
      (一)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减
轻企业税收负担。规范优化征管服务措施,深入重点行业开展政策辅导,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增值税抵扣机制。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 万元提高到50 万元。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范优化部门间协同工作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 提高到75%。改进和优化税收征管、纳税服务,提高办税便利程度。
      (三)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减免部分基金。取消或停征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 项,收费项目再减少一半以上,保留的项目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削减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大幅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组织专项清理行动,发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严禁利用限额管理等方式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
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推动合理降低金融等领域涉企经营性收费,认真执行《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深入清理规范进出口、检验检疫检测、人才流动、电子政务平台、铁路货运等领域和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政府定价,降
低部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
      (五)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各类收费清单全部公开,严格按照目录单执行。加强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项目的收费标准。重点对电子政务平台、进出口环节、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涉农收费等开展收费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乱收费行为。
        三、降低融资成本
      (六)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机构突出主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止脱实向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动产融资、银税合作、资产证券化等合理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国有大型银行要率先做到,实行差别化考核评价办法和支持政策;督促商业银行落实有关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的监管政策,制定内部制度办法;鼓励大型银行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赋予县支行合理的信贷业务权限;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审慎经营的前提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提升客户信息采集与分析能力,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探索发放信用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发挥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作用,强化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功能,积极培育发展村镇银行。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的市场主体准入、组包项目等方面的政策。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渠道。坚持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对于基础较好、暂时遇到困难的骨干企业,继续满足其合理融资需求。合理界定破产企业国有股东责任。
      (七)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完善主板市场基础性制度,积极发展创业板、新三板,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完善新三板分层管理,推动融资制度规则创新,完善摘牌制度,修订《股票转让细则》。加快推动优先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继续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
      (八)发挥政府投资的担保机构作用。指导地方政府完善对其投资、管理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政策,推动政府投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尝试由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等方面按一定比例分担代偿责任,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推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尽快转入实质性运营。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九)深化简政放权改革。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扩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减少政府的自由裁量权,
增加市场的自主选择权。增强审批权限下放的部门间协调,凡可同步下放的务必同步下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推广联审联办机制。出台《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完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简化备案管理审批流程,组织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新模式。清理取消一批生产和服务许可证,适时启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梳理各地现行定价项目,最大限度缩减政府定价范围。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多证合一”,扩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加快企业注册便利化改革,积极尝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推行“双告知”、“双反馈”,推进多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建立市场监督监管工作会商机制,整合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效率。合理降低检验检测收费,推动产品检验检测结果和产品认证实现互认。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 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中介组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积极探索科学审慎监管。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贯彻落实好《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
       (十一)优化政府服务。加快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全国统一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实施“互联网+ 政务服务”,大力
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优化网上服务流程,推行网上并联审批和线上注册登记。有条件的地区应着力实现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一厅
办公。制定《压缩货物通关时间的措施(试行)》,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继续深化国际海关合作,扩大“一带一路”海关合作机制范围,推进国际海关间“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
       (十二)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
业和领域,都要允许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凡向外资开放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凡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合理行为,都要坚决制止。扩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范围,修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进一步压缩清单内容和条目。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持续开展全国市场秩序监测评价工作。严格治理违法违规、不达标、不合格的经营行为。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积极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法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动统一市场长效机制建设。
        五、降低人工成本
      (十三)继续适当降低“五险一金”有关缴费比例。稳步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允许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 的省(区、市)将总费率阶段
性降至1%。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十四)降低劳动力流动成本。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推动各地出台户口迁移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快出台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严格控制积分落
户政策适用范围。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组织技工院校和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试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培训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六、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十五)合理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继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完善交易机制,有序放开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公布除西藏外全部省级电网输配电
价,基本实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全覆盖,推进建立与输配电价改革相适应的成本归集核算制度及办法,指导地方制定地方电网和新增配电网价
格。进一步研究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规范容量电费计费方式。以增量配电设施为基本单元组织一批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开展增量配电业务
试点。督促各地出台并落实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措施。
      (十六)落实产业用地政策。落实好《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方式,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和闲置地、荒废地,更好地满足制造业发展合理用地需要。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
       七、降低物流成本
      (十七)加强物流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基础设施网络节点布局,陆续启动实施交通物流融合发展第一批重点项目。加快形
成贯通内外的国家物流网络主骨架。统筹枢纽节点建设,支持具备多式联运、干支衔接、口岸服务等功能的枢纽项目。畅通集疏运系统,加强对主
要港口、重点物流园区疏港铁路和集散公路建设,破解“最后一公里”瓶颈制约,加强城乡物流配送网络节点建设。
      (十八)推进发展物流新业态和集装箱运输。推动物流业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降低制造企业物流成本。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组织
开展多式联运第二批试点;充分发挥铁路运输优势,大力发展铁路集装箱运输,推动发展成组化运输和甩挂运输。鼓励铁水联运、空陆联运、铁路驮背运输等模式发展。
      (十九)加强物流标准制定等基础性工作。完善物流业相关基础设施、服务规范、技术装备、信息交换接口等方面标准规范,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集装箱多式联运标准体系,推进内陆集装箱发展,健全无车承运人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广1200mm×1000mm 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 包装基础模数,从商贸领域向制造业领域延伸,促进上下游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支持标准装载单元器具循环使用。
      (二十)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支持基于大数据的运输配载、跟踪监测、库存监控等第三方物流信息平台创新发展,实现跨部门、跨企业的物流管理、作业与服务信息的共享,加快建设国家物流大数据中心。
      (二十一)降低物流用地成本。继续执行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
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二)清理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资金拖欠。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偿还地方政府拖欠的工程款。改进国企招投标、政府采购方式,合理降低企业
经营期限、注册资金等资质要求。
      (二十三)清理规范各类保证金。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四类保证金的管理。推进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改革。建立保证金清单制度。
        九、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四)鼓励企业降低采购成本。在能源原材料等的采购和招标中,鼓励企业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集中采购、长期合同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
      (二十五)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组织开展企业管理创新、优秀成果示范推广活动,加强经验交流。支持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开展重点行业
成本压控专项工作,大力压降“两金”占用。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内部挖潜,降低能耗物耗水平和各类费用。加强降成本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利用好互联网新媒体等宣传渠道,并通过各级政府政务信息网、各部门门户网站等加强推广。在各部门、各地区政务公开基础上,汇总整理降成本相关政策和各类清单进行集中公开。加强对大、中、小型企业和各类所有制企业成本情况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和地方自行督查相结合的方式,推进降成本政策落实。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相关重点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2017 年6 月16 日


省级企业减负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6〕39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力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
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从2016 年5 月1 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 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地税局)
      (三)完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简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结算程序。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四)全面落实减税清费政策。认真落实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简化优惠办理手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只需备案,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国家和省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二、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五)合理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节奏和力度。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每2 年调整1 次,调整幅度基本与劳动生产率相协调。(牵头单位:
省人力社保厅)
      (六)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降低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比例。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 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
的建筑业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
      (七)降低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家部署,精简归并“五险一金”。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6 年5 月1 日至2018 年12月31 日,费率由1.5% 降为1%。继续贯彻执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下降政策。2015 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 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确定2016 年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 个月的额度。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 年。(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经信委)
       (八)继续推进“机器换人”。鼓励企业加大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的“机器换人”投资,每年减少生产一线简单用工50 万人以上,规模以上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8% 以上。(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三、切实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九)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从2016 年1 月1 日起,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 分。(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十)扩大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支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电价,全年直接交易电量争取扩大到200 亿千瓦时左右(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十一)对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实行优惠电价。2016—2017 年,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价格,按大工业
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免收基本电费。(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经信委)
      (十二)对自备电厂关停后的企业用电实行优惠电价。对按规定期限全厂关停地方自备热电机组的企业,在关停后3 年内,按其关停前3 年机
组的平均发电量享受用电电价优惠,标准为现行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元。(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经信委)
      (十三)降低企业用气价格。非居民用户用气省级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下降0.1 元。所有煤改气用户气价控制在省级门站价格加价每立方米0.6
元以内。城市燃气管道输配价格下降20% 以上,全省终端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每立方米3.4 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执行居民气价;已实施阶梯气价的,可按当地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 倍执行。(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四、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四)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帮扶企业。规范存款及账户招投标定价行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困难企业的分类帮扶,对重点帮扶企业实行降低
贷款利率等措施。严禁在存贷款利率以外附加条件、支付费用,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牵头单位: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
      (十五)创新企业融资机制和方式。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支持金融机构提高信用贷款比例。积极推广
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和排污权抵押贷款等融资创新。大力发展设备融资租赁。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探索开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加快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牵头单位: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经信委)
      (十六)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等金融产品,利用成本更低、期限更长的主动负债工具,从全国金融市场筹集资金,替代高成本负债产品。扩大全省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大力支持企业发行新公司债。(牵头单位:浙江证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十七)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进一步扩大市、县(市、区)政府应急转贷基金覆盖面和资金规模,加强对困难企业的贷款周转支
持。推进小微企业贷款“以贷还贷”等续贷模式的增量扩面,加快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还款方式创新向中型企业延伸。建立省级金融机构与重点市、县(市、区)政府的对接协调机制,共同推进企业“两链”风险化解。推动银行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做到应核尽核。(牵头单位:省金融办、省经信委、浙江银监局)
        五、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八)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项目的企业、占地广的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作为“确属发展前景
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地税局)
      (十九)创新土地出让方式。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鼓励各地采用出让年限小于50 年、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根据土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
履约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一)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将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鼓励利用“三改一拆”拆改土地、城镇低效用地建设标准厂房,2016 年新建标准厂房500 万平方米。鼓励标准厂房微利出租或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
         六、切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二)全面规范港口、机场、公路经营性收费。禁止限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规范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收费管理,推进
全省高速公路整车式称重系统建设,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积极发展高速公路货车非现金支付业务和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在提高使用
率的同时,对货运车辆通行收费实行优惠。(牵头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集团)
      (二十三)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组织开展多式联运试点,加快构建海铁联运、铁水联运、公铁联运、陆空联运等多式联运体系。鼓励发展甩挂
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推进重要港区、物流中心集疏运通道和重要产业集聚区物流通道建设。(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
        七、切实降低企业外贸成本
      (二十四)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和海关监管区服务收费。下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10% 收取安全产品制售费。(牵头单位:浙江
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二十五)优化出口退税办理。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差异化管理,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核手续,开展“互联网+ 便捷退税”创新试点,推进
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牵头单位:省国税局)
      (二十六)提高检验检疫通关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行“三通”(通报、通检、通放)、“两直”(出口直放、进口直通)一体化业务改革,加快推进检验检疫全流程无纸化工作方式。扩大采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范围。(牵头单位: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
      (二十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鼓励企业直接与海外客商进行交易,积极培育中小企业外贸代理平台。简化企业在海外投资建厂自用产品和在国外设立批发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产品的相关出境程序,切实降低跨境电商企业结汇、退税、报关等相关成本。(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外汇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八、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八)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组织开展
项目区域能评、区域环评改革试点,逐步实行企业独立选址项目高效审批,开展非独立选址项目不再审批制度试点。深化推进“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加快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二十九)加强涉审中介治理。对实行市场定价的涉审中介服务,通过市场竞争促进中介服务收费合理下降;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中介服务,开展收费成本评估,适当下调收费标准;适当下调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三十)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大力推广网上办税,积极推行企业涉税事项全省通办,优化办税流程。简并申报缴纳次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实行按季缴纳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降成本的部署,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出台本地区和本部门降成本的政策措施。对各地、各部门出台和落实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情况,省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4 月5 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降低成本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6〕152 号


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根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48 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1. 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2016年11 月1 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
        2. 停止一批涉企收费。停止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上述
政策自2016 年11 月1 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气象局)
        3. 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均按标准的70% 收取; 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标准的80% 收取,上述减负政策执行时限为3 年。降低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基准价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 执行,自2016年11 月1 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3 年。降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从2017 年1 月1 日起,根据不同收费等级,平均按85% 收取。(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人防办)
        4. 取消法人数字证书服务收费。全面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向企业免费开放各类电子政务平台,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从2016 年10 月1 日起,取消法人数字证书( 电子政务) 服务收费。法人数字证书基础性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省财政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5. 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全面落实财政部等部门《专利收费减缴办法》,鼓励和支持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降低专利申
请成本。自2017 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对有效期6 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7—9 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 有效期9 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10—
15 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所需资金从省级专利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6. 降低公路物流运输成本。对办理并使用我省高速公路货车非现金支付卡并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从2017 年1 月1 日起,车辆通行费按现行标准优惠3%; 调整完善宁波舟山港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总体费率按递远递减原则进一步降低,从2017 年3 月1 日起实施; 延长舟山跨海大桥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18年12 月底。相关国有企业因此减少的收入可视同当年考核利润。(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
        7. 降低内河物流运输成本。从2017 年1 月1 日起,对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予以免征“四自”航道收费。水利部门征收的船舶过闸费( 限
于政府投资的船闸)2016 年底到期后不再征收。(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
        8. 降低铁路运输物流成本。全面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扩大铁路局运价调整自主权政策,直通运输价格在最大下浮30% 的权限内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调确定,逐步推行按货物实际重量计费; 对批量零散货物快运实行一口价管理、门到门运输。( 责任单位:杭州铁路办事处、省交通集团)
        9. 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允许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年用电量在100 万千瓦时以上的工商业用户以及全部大工业用户,参加电力直接交
易,2016 年直接交易电量达到750 亿千瓦时。从2017 年开始,根据我省电力体制改革进展和电力市场建设情况,继续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鼓励各级天然气公司对用气大户实行优惠气价。(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能源集团)
        10. 降低电力相关收费标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执行。对于省政府鼓励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 执行。禁止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允许民营电力工程公司公平参与市场招标。(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11. 建立热力价格引导和协调机制。开展煤热联动定价试点,引导供热企业联动调整热力价格。加快淘汰燃煤锅( 窑) 炉,大力推动分散热用
户向集中供热园区集聚。(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12. 规范驻外人员缴纳社保费问题。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列支驻外人员工资及费用,由驻外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地企业为其参保缴费,避免重
复缴纳社保费。如企业对驻外人员工资重复列支,由其在申报缴费时提供驻外人员在外地参保缴费证明,允许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驻外人员工资额度。(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13. 鼓励企业购置使用工业机器人。对企业购置的符合GB/T12643-2013 国家标准的工业机器人,按照设备购置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推动企业通过“机器换人”降低用工成本。(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14. 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鼓励各地运用企业综合评价和排序分类结果,适当下调A、B 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A 类
企业可按当地最低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法免征。(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15. 积极发展企业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企业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高新园区和工业园区,由相关企业出资参与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对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政策支持。探索企业竞争性廉租房政策,创造条件降低企业就业人员的生活成本。(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16. 完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制度。制定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指导金融机构在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存款利率范围内,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库现金存款、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投标利率,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17. 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继续推动企业还款方式创新,减少不必要的续贷环节,提高企业续贷办理效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
前提下逐步将还款方式创新覆盖面扩大到中型企业。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逐步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省担保集团再担保业务的覆盖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尽量不上浮或少上浮,担保收费原则上不超过1.5%。鼓励专项建设基金注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18.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优化服务。优化企业授信、贷款审批手续和环节,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支持企业充分利用省外资金、境外资金等低成本资金。定期开展对金融机构涉企收费的清理规范和专项检查。(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19. 着力解决企业资金拖欠问题。根据财政部等部委的部署,组织开展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行动; 进一步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拖欠问题,加
快建立防范拖欠企业资金的长效机制,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级相关部门)
        20. 全面实施投资项目全程免费代理代办服务。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尊重企业自主要求,对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提供免费代办服务。进一步完善市县中介实体市场和网上中介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中介服务时限、收费“双下降”。大力推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切实抓好降低企业成本的各项工作,努力打造经济发展环境最优省份。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12 月6 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担
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7〕48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进一步创新企业减负担降成本的体制机制,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
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取消两项政府性基金。从2017 年4 月1 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 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 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 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 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 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
      (三)取消或停征41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7 年4 月1 日起,取消或停征41 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 号)执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及省级有关部门)
      (四)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今年7 月1 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 和6% 三档,取消13% 这一档税率;
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 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责任单位:省国税局)
      (五)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 年1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 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 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 年1 月1 日到2019 年12 月31 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 提高至75%。(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七)将2016 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 年底。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八)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奖励资金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九)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资产划转等改制重组行为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十)阶段性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自2017 年7 月1日到2019 年12 月31 日,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 征收。(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十一)逐步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2017 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规模扩大到930 亿千瓦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物价局)
      (十二)加快推进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在浙江电网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根据煤价下降情况适时降低煤电标杆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制定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从严控制天然气输配价格,着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
能源局)
      (十三)出台降低高可靠性供电及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政策。(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十四)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五)阶段性下调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7 年5 月1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 下调至0.5%。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 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十六)阶段性下调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比例。自2017 年7 月1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企业拨缴工会经费缓减20%。(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七)实现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涉企零收费。取消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收费;引航移泊费转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货物港务费和杭甬运河船闸过闸费两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实行项目所在地收支管理,其中货物港务费按照国家改革部署并入港口建设费后自动取消。(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十八)适当降低高速公路部分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对5 吨至15 吨(含)的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率按小于5 吨货车标准执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十九)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五、进一步降低涉企中介服务收费
      (二十)清理和规范一批省级涉企收费项目。清理与行政审批、行政监管相关的省级部门信息平台收费。降低和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取消不动产登记环节中收取的土地转让手续费、公安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收费。(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其他省级有关部门)
      (二十一)调整特种设备检验费。参照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收费政策,试行将我省特种设备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照收费只减不增原则开展服务。(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二十二)全面推广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房产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引导和督促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收费标准,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和环保在线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降20%。(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
        六、进一步降低消防领域服务收费
      (二十三)全面推广“免培鉴定”。借鉴驾驶证考取办法,减少鉴定前学校培训环节,节省企业专门培训费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消防培训机构监管,规范办学行为和收费等工作。(责任单位:省消防总队)
      (二十四)减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不具有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不需要提供设施检测报告。已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内的装修项目,在
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前提下,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责任单位:省消防总队)
      (二十五)简化消防验收申报材料要求。全面停止公安消防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见证取样检验业务,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收费
标准只减不增。在消防验收申报材料中,不再将见证取样报告作为必备资料。对阻燃PVC 管等定型材料,在消防验收中可以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对
不能提供型式检验报告的现场加工阻燃制品,以监督检验的形式确认其阻燃性能。(责任单位:省消防总队)
        七、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二十六)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在全省银行业组织开展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的“四不当”专项治理,严格落实“七不准”等监管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等违规行为。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中介收费行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2017 年实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互认评估结果。银行机构要依法承担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成本,不得转嫁给客户。(责任单位: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物价局)
      (二十七)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挖掘有需求、有价值的债转股企业客户,在浙开展债转股试点。坚持自主协商确
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十八)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运用重组、追偿、核销、转让等多种手段,加快处
置不良资产;支持开展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等业务,盘活信贷资源,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单位: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八、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
     (二十九)全面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一批活动停滞、服务瘫痪、功能丧失的僵尸协会。优化整合一批名称相似、会员类同、业务
相近的行业协会。规范提升一批制度不全、职能不清、作用不显的协会。脱钩一批政社合一、人财互用、办公合署的协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严禁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强拉入会。凡未制定会费收取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凡未经社团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的会费
标准,一律不得执行;凡会费标准之外的收费,一律取消。降低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的会费标准在1 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现有
标准降低50%。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严禁强拉企业入会,严禁阻挠企业自由退会。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制订并公布有偿服务收费清单。社团管理部门要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检查和审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九、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一)继续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积极推动实体办事大厅与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全面推广应用“一网受理、在线咨询、网上办理、代办服务、快递送达”办理模式,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多层级、多部门“最多跑一次”标准和要求,变“企业跑”为“数据跑”和“政府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
      (三十二)全面推行“中介超市”服务模式。继续做好分类清理规范,进一步减少涉企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强垄断中介机构的价格监管,建立健全中介信用评价机制,鼓励建立中介服务网上竞价平台。加快建设竞争充分、管理有序的中介市场,争取中介费用在2016 年降低25% 基础上继续下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三十三)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多证合一”,将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推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各地区、各行业加快互认和应用。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把设立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等5 项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十、进一步规范涉企保证金管理
      (三十四)取消一批地方政府设立的涉企保证金。落实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改革举措;取消一批省及省以下政府设立的各类保证金,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管理和返还程序。(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财政厅)
      (三十五)适当降低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比例。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巩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成果,对于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企业提
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6 月4 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
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7〕52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财政政策引导
       1. 实行增值税(地方部分)当年增收额财政奖励政策。2017—2018 年,省政府给予市、县(市)政府地方部分增值税当年增收额5% 的财政奖励。
       2. 实行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奖励政策。对丽水等29 个加快发展市、县(市)和海岛市、县,省政府实施与其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挂钩的收入激励奖补政策。除加快发展市、县(市)和海岛市、县外,省政府对杭州等30 个市、县(市)政府按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的10% 给予奖励。
       3. 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量返还奖励政策。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全额
返还所在市、县(市)。
       二、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
       4. 优化产业类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产业类财政专项资金逐步退出竞争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
域,主要用于公平竞争环境营造、公共服务(产业链)平台建设、产业转型发展试点示范以及企业科技研发等。
       5. 实行振兴实体经济财政专项激励政策。整合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和新增财力,设立省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资金。2017—2019 年,省政府每年安排18 亿元,3 年统筹安排54 亿元财政资金,在2015 年规上工业总产值超过500 亿元的36 个工业大县(市、区)(宁波除外)中,以企业和产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为重要依据,通过竞争性分配程序,选择18 个工业大县(市、区)开展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试点,连续3 年时间每年分别给予1 亿元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 年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结束后,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县(市、区),相应扣回财政资金。
        三、更好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
        6. 加快推进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按照创新链不同环节需求,加大政府产业基金对实体经济发展项目以及重大科技
基础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示范应用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我省实体经济,加大对我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力度。2018 年上半年,全省政府产业基金规模力争达到1000 亿元以上,通过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力争撬动10000 亿元左右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
        7. 加快推进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实质性运作。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天使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和并购重组等各类基金集聚发展,加大对实体经济企业股权投资力度,激发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
        四、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8. 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简化优惠办理手续,全面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
        9. 严格贯彻国家清费减负政策。落实好国家政府性基金减负政策,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
征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落实好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负政策,取消或停征41 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省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
        五、支持企业增强创新发展能力
        10. 积极推广应用创新券,鼓励和推动各类创新平台与载体为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服务,推进省市县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各市、县(市、区)政府在创新券省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内的服务支出,省政府将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实绩给予奖励。同时,根据开放、共享、实效的原则,省政府对省级创新载体在政策支持范围内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的30% 部分给予补助。
        11. 提升首台套产品财政扶持力度。省政府给予获得年度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单位1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给予获得年度省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单位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并对重大成套设备生产企业的首台套设备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2017 年起,对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在购买首台套产品保险时,保险费用的80% 由省财政承担。
        12. 强化政府采购示范作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其他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将新能源汽车以及浙江制造、浙江品牌的
汽车列入全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范围,鼓励机关事业单位、执法执勤单位、高校等采购公务用车时积极选用。
        13. 实施“浙江制造精品”首购制度。对经省经信委等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
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浙江制造精品”,实行首购制度。宁波市要结合自身特点和财力状况,自行制定和优化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财政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6 月21 日

市级企业减负政策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
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舟政发〔2016〕14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发展信心,推进全市实体经济
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精简审批环节,市级部门设定的证明、盖章等审批前置条件和材料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宽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照多址”、“集中办公”、住宅商用和“商务秘书企业托管”。全面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全面执行国务院取消的148 项前置项目,建立全市前置改后置事项的共同监管机制。推广投标保证金联保制度,允许联保单位依法使用工程投标保证金保险替代投标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项交易服务费按50% 收取,并免收场地租赁费。(牵头单位:市审招委、市市场监管局)
        二、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取消或停征征地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工
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等56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水土保持补偿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药品检验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 征收。工业企业新建项目在业主单位书面承诺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下,可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工业用地性质土地上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港航局、市人防办)
        三、切实降低用地成本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出让年限一般按30 年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可以按照0.6 系数确定,也可按不同产业类型和特点,灵活确定出让年限。30 年期工业用地实行“先租后让”的,前6 年租金按总地价的10% 确定,考核验收达标后再签订剩余年期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工业用地项目,可按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的70% 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当地产业实际,适当下调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的征管额度和方式,免收30年期“先租后让”的工业用地履约保证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军事航空和总体规划等要求前提下,海洋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六横和金塘功能区、定海工业园区、展茅工业园区范围内,对工业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新建、改建、翻建多层厂房,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地价款,工业企业厂区的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
        四、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贯彻落实省级部门电价政策,从2016 年1 月1 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4.47 分;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从2016 年4 月1 日起,舟山蓝焰燃气公司按协议约定对工业企业的供气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非居民用气价格每立方米下降0.5 元。对用气大户的工业企业,可再进行协商降低。(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国网舟山供电公司、市蓝焰燃气公司)
        五、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严格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严禁各种不合理收费和各种贷款附加条件,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调低收费标准。完善政府对银行机构考评机制,扩大政府设立的企业应急资金规模,建立健全县(区)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企业应急资金管理平台。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 的,由所属政府按月均担保余额的0.5 个百分点给予补贴,单个机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舟山银监分局、各县< 区> 政府)
        六、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2016 年,全市所有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1 个月的额度,采用集中减征的办法,统一在7 月份启动。执行失业保险费率从3% 下降至2%。执行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按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平均费率下降0.3 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七、减轻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转让,按规定免征或不征收营业税、契税,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八、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免征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住房交易费等47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6 年2 月1 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 万元(含)(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简化办税程序,将小微企业专门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九、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实施新的出口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做好服务提醒工作,帮助出口企业加快退税申报进度,尽快完成应退税款及时足额到位。继续实施船舶龙头企业的出口预退税制度,支持水产加工企业争取更加优惠的出口退税政策。(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十、规范、降低相关涉企收费规范港口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改进船舶使费计费办法,对船舶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进一步规范和降低拖轮费。执行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取消舟山海关收取的“数字证书备案数据变更费”和“数字证书更新费”。对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集体宿舍和食堂用水,按居民价格计费。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非法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港航局、舟山海关、舟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蓝焰燃气公司、国网舟山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8 年12 月31 日止。已发布的市级
        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6 年4 月7 日


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进一步发展壮大工业
经济的若干意见
舟委发〔2017〕12 号
(2017 年5 月12 日)


        工业是舟山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在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
2025”和浙江行动纲要,着力推动舟山制造业加快创新发展,进一步发展壮大工业经济,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发展实体经济不动摇,进一步明确工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深入实施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始终把发展壮大工业经济作为振兴实体经济的重要抓手,把自贸区优势、独特的区位、资源优势真正转化为工业经济发展优势。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打好“拆治归”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推动海洋产业集群化、集聚化、特色化发展,努力做强做优做特舟山工业。到2021 年,规上工业增加值翻一番,达到800 亿元,年均增长14% 以上;工业利税总额年均增长10% 以上。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工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是:
       (一)着力构建“3×3”现代临港工业体系。重点发展以绿色石化、航空制造、大宗商品储运加工为代表的三大战略性产业,提升发展以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水产品精深加工、临港装备制造为代表的三大海洋优势产业,加快发展以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新能源新材料为代表的三大海洋新兴产业(以下简称“3×3”产业),培育以工业创新设计、软件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检验检测为代表的一批生产性服务业。聚焦战略性产业、海洋优势产业、海洋新兴产业的壮大和发展,打造若干千亿级产业和一批百亿级产业。
       (二)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以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为依托,采取统一规划、上下游产业紧密连接的基地化发展模式,延伸发展高新材料和精细化工,建设国际一流、产业集聚、绿色环保的大型绿色石化产业基地。以舟山航空产业园为发展载体,以波音737 完工和交付中心项目建设为契机,大力培育发展航空装备及零配件制造等相关延伸产业,推进通用航空综合产业,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依托舟山国际粮油产业园、中澳现代产业园区、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加快大宗粮油、海洋生物、进口农产品等加工制造企业集聚,推进块状特色产业与新经济模式融合发展。重点培育海洋大数据、海洋卫星通信、船舶电子、海洋探测仪器设备等产业,积极创建国家级海洋电子信息产业示范基地。加快海洋生物医药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努力引进知名企业落户,建设具有舟山特色的海洋生物产业集聚区。建设国家潮流能海上试验场,推动风能、潮流能等海洋新能源科技装备产业化,加快潮流能示范工程应用,打造国内一流的海洋新能源产业研发、制造和应用示范基地。积极引进新能源产品制造企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船舶等产业。积极引进一批海洋新材料生产研发企业,逐步构建海洋新材料产业链。
      (三)全力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全力实施“四换三名”和“拆治归”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作为工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实现传统工业可持续发展。以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为依托,以整合提升为重点,以重点骨干企业为支撑,加大兼并重组力度,突破绿色节能船舶、高技术附加值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的研发制造,发展船舶研发设计、融资租赁、智能化等产业,打造国内外知名的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和船舶修理基地。把稳定提升水产品加工业实力作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水产品加工产业链完善配套,推进融合化、集聚化、精深化、特色化、品牌化“五化”发展,将舟山打造成为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力的水产品精深加工和贸易集散基地。按照“有保有压、扶优扶强”的要求,重点扶持一批有市场潜力、有发展前景的机械制造和电子电器企业,推动螺杆、汽配、标准件、电子电器等产业提质增量。发挥我市港口优势,以港口装备、大型机械、海洋环保设备等为重点,推动舟山成为国内重要的临港装备制造区。
        二、深化制造业领域供给侧改革,不断增强发展动力
      (四)建立市级工业企业“白名单”制度。深化工业企业综合分类评价和应用,以“3×3”产业为导向,对上年内企业综合分类评价为A 类、
B 类的企业,原则上确定为市级“白名单”工业企业,在金融、减负、土地、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优先支持。对上年内评定为D 类的企业不得受本意见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逐步拓宽落后产能行业范围,从严落后产能标准,提高准
入门槛,引导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市级以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并完成验收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补助。通过“关停淘汰一批、提
升改造一批、有效整合一批”,全面整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不达标以及其他违法生产的企业(作坊)。
      (六)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通过扩股、转让、重组等形式引进市内外战略投资者。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间的强强联合,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对中小企业以及落后企业、经营困难企业的兼并重组,鼓励高成长性企业对资源闲置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支持重点船舶企业组建企业联盟,实质
性开展兼并重组,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优惠政策,对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在市级权限内按规定给予减免(不包括土地属性改变的);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成本。对水产加工等季节性生产企业,取消年度暂停用电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限制,根据用电需求灵活暂停,减少企业的基本电费支出。排污权费按一次性购买分期付款方式收取。降低设备检测检验费用,根据企业使用的设备情况,对年检费用进行总体打包收取。
     (八)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 强”的企业,给予企业核心团队200 万元的奖励。对本市年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 亿元、100 亿元和200 亿元,且当年税收超过2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20 万元、50 万元和100 万元的奖励。对评选为市级“三名”
企业、“行业名企”,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创新)中小企业等,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鼓励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九)提升一批特色工业园区和小镇。择优选择产业基础好、发展空间大、龙头企业带动力强的特色工业园区和小镇,重点支持“3×3”产业集聚发展,分阶段滚动培育一批优势传统产业集群。建立特色工业园区和小镇考核评价办法,每年安排500 万元,对完成考核目标的市级及以上的工业特色园区和小镇予以奖励。
     (十)加大市场拓展力度。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专业性展会、推介会等给予一定补助。深化工业“电商换市”,鼓励自建电商平台或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并根据销售业绩给予一定补助,补助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
        三、突出招大引强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形成发展新优势
     (十一)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集团。以临港型大项目和能有效带动产业优化升级的项目为重点,突出选商引资,努力引进产业链长、亩产税收高、可持续水平好的制造业项目。对新引进的属于“3×3”产业且投资超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引进世界500 强、中国制造500 强、央企等重大投资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十二)鼓励投资新建重大工业项目。对于固定投资规模5000 万元以上的“3×3”产业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每年按照实际投入(仅指设备、技术及专业软件投入,下同)给予10% 补助,同一项目可逐年连续享受,直至竣工投产,每个项目最高每年补助500 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对于“3×3”产业普通技改项目,实际投入在300 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10%、最高200 万元的补助。对于“机器换人”、两化融合技改项目,实际投入在200 万元以上(其中企业采购专业应用软件的费用按双倍计作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15%、最高200 万元的补助。
      (十四)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境内、境外上市,新三板和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制造业企业,给予50 万元奖励;对境内或境外上市成功的制造业企业,给予150 万元奖励。
        四、实施制造业智能工程,努力提升两化融合水平
      (十五)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积极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程,对列入市级年度智能化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试点示范的,按实际投入给予15%、最高500 万元的补助,在项目开工、竣工投产两个阶段分别予以兑现,项目开工时按其方案预算实际投入应补助的20%,竣工投产时补助剩余部份。
      (十六)鼓励研发推广智能装备产品。对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100 万元和50 万元的奖励。支持保险机构为我市自主研发制造的首台(套)产品设立专业险种,对于首台(套)的成套装备,按照首台(套)给予首年度保险费用50% 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对
企业购置或融资租赁我市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的智能装备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其购置和融资租赁费用按双倍计作实际投入,并给予不高于实际
投入20% 的补助。支持企业大力应用工业机器人,“3×3”产业领域企业采购应用工业机器人,每台按实际投资的20% 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七)鼓励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发展。引进和培育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对新引进并注册落户的重点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和工业软件
企业等,其为舟山企业开展的年度工程和信息服务收入首次达到300 万元以上的,按其收入给予10%、最高100 万元的补助。对当年新取得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的软件企业给予不低于20 万元的专项奖励。
        五、全面实施制造业创新工程,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八)建设制造业创新技术中心。对列入国家级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支持,并给予不低于3000 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参照省政策给予支持;对列入市级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20%、最高300 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建设重点企业研究院,评为省级“三名”企业的,对其重点研究院建设,省、市、县(区)三级按50:15:35 比例共给予1000 万元奖励。对于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十九)加快推进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加大企业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力度,对经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化鉴定的省级新产品(新技术)、浙江制造精品,一次性给予20 万元奖励。
      (二十)支持工业设计发展。支持企业建设工业设计院,被评为制造业领域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的,省、市、县(区)三级按50:15:35 比例共给予1000 万元奖励。大力培育工业设计龙头企业,对工业设计企业年度设计业务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 万元、1500 万元、2000 万元及其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鼓励工业设计企业与本地制造业企业深度合作,设计企业(机构)研发设计成果转让给本地企业并由本地企业制造的,给予一定补助。加快建设市级工业设计基地(中心),开展工业设计竞赛活动,给予一定补助。
      (二十一)实施质量品牌标准工程。对主持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政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的专项奖励。对参与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10 万元的专项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政
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30 万元(提名奖10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制造业领域的国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给予50 万元奖励。
        六、促进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形成工业增长新业态
      (二十二)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列入国家、省级制造业互联网“双创”示范平台、网络协同制造、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 万元的奖励。实施制造企业上云计划,鼓励中小企业在研发生产、管理、销售、服务等环节使用云技术,开展个性
化定制、服务型制造、网上销售活动,实现客户、供应商资源共享和产业链协同。企业通过市公共服务云平台上云的,给予企业50% 的补助。
      (二十三)鼓励军民融合发展。加快重点产业军民融合步伐,促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的多方面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完善军工生产资质,对新取得保密资质、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国军标体系认证的,给予每个资质10 万元奖励;对四证齐全的,再给予50 万元奖励。支持企业承接军品订单,对企业首次成功获得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研制项目的,按照合同金额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承接军品装备任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加强军民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军转民技术成果转化和军转民项目实施,推动传统产业的转型提升。
      (二十四)支持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围绕个性化定制、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业物联网应用、远程监控运用维护和在线支持服务等重点领
域,支持企业开展制造业服务化转型,对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二十五)推进绿色协调发展。支持企业加大绿色制造和能效提升投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
程清洁化改造、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示范等项目,给予一定补助。对列入市级年度清洁生产计划的并完成验收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 万元补
助,对通过省绿色企业验收的企业另外再补助5 万元;对列入全市光伏发电推广计划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其实际发电量市级再给予0.15 元/千瓦时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 年。
        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工业发展氛围
      (二十六)加快产业集聚发展。重点引导企业向省级开发区、重点工业集聚区集聚。加强规划引导,统筹产业布局,对各县(区)、功能区向海洋产业集聚区内集聚的企业,除符合《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舟山海洋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共建共享的试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函〔2015〕74 号)文件精神,可享受共建共享政策外,其他因公益设施建设需搬迁到集聚区,且符合集聚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其产生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集聚区和相关县(区)、功能区按5:5 比例分成。对因规划原因无法落地的项目, 鼓励通过置换等方式落户到集聚区。除国家、省、市级工业集聚区以外区域,一般工业项目今后原则上不新供工业用地。根据海洋产业发展的需要,在海洋产业集聚区、海洋科学城、定海、普陀等区域拓展海洋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空间。
      (二十七)优化金融要素配置。各金融机构要把支持“白名单”工业企业作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容,要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扩大信贷
规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调整政府对金融服务业年度考核评价办法,把增加制造业贷款占比、对“白名单”工业企业不抽贷和不压贷、对“白名单”工业企业贷款利率执行不超过基准利率20% 等指标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重点产业项目推荐合作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银行,取消其享受我市相关政策。加快建设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政府专项融资服务平台。扩大政府性转贷资金的企业覆盖面,进一步提高资金转贷效率。各县(区)、功能区要根据工业发展的需要,建立综合性或单一项目的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3×3”产业导向,投资在50 亿元以上项目,经审定,市与各县(区)、功能区同比例组建产业引导基金,地方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要创新支持方式,积极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创新融资模式,创新供应链金融业务,构建造船企业融资新平台,积极为重点船舶企业开展主机采购、主要设备、大宗材料物资等供应链融资业务,同时积极开展整船接单、委托制造、保函服务等业务,切实解决船舶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十八)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符合我市“3×3”产业导向的工业用地项目,可按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的70%
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乡总体规划等要求前提下,除已确定的有关工业园区范围外,允许市级工业小镇内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新建、改建、翻建多层厂房,在满足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容积率、绿地率不作强制性限定。
       (二十九)进一步深化“放管服”。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简化企业审批流程,严格执行“最多跑一次”。清理和规范涉企保证金,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级各项降本减负政策,继续开展精准服务活动,营造企业发展良好环境。
       (三十)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主要服务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
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 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建设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每年安排200 万元
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用于中小企业向专业化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对众创空间、创业创新基地、科技孵化器等,按照发展实际给予一定奖励。
       (三十一)进一步完善引才用工机制。加大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着力引进科技型、技能型和管理型高层次人才,鼓
励企业和高校联合建设专业人才培育体系,支持企业优化人才培养机制和体系,培养具备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高技能技师队伍和现代化的产业工人队伍。加快搭建市、县(区)两级工人引进、培训和管理服务平台,行业主管部门、人劳部门和职业教育培训部门等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技
术工人的引进培育。人才部门要着力构建境内外高级人才尤其是舟山籍高级人才与舟山企业对接沟通的渠道。
        八、附则
      (三十二)加强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着重考核年度目标和相关工作完成情况。
涉及区块补助奖励资金的分配与考核情况直接挂钩。各级经信、财政、人才、金融、国土、规划、发改、科技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资金、土地、能源等要素资源的支持力度,形成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督考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涉企、惠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确保有关政策执行落实到位。
       (三十三)加大工业经济扶持力度。从2017 年-2019 年三年内,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6500 万元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意见
中的政策补助和奖励,支持我市工业企业的转型升级,资金实行滚动管理。涉及人才、科技、质量、金融、商贸等相关扶持资金的,已有相关政策明确专项的,在原专项中列支,本意见已明确由县(区)、功能区共同承担的,按比例承担,其余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保障。
        本意见中所涉及的同一企业(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
        受政策,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政策。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至2019 年12 月底止。2017 年1 月1 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期间的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文件规定的项目补助、奖励金额,包括国家、省补助奖励资金额度。重点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优先向市级以上部门申报补助奖励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保障。


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支持船舶工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舟政发〔2017〕2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船舶工业是我市的主导产业,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在当前结构性产能过剩的形势下,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船舶工业稳定健康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国家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示范基地,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重点企业稳定发展坚持有保有压、扶优扶强原则,以每年度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A 类、B 类修造船企业中的重点企业为扶持对象,推动船舶工业转型升级。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作为,合力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保障企业稳定发展。同时,根据企业需要和申请可制订出台“一企一策”。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面推进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2017—2019 年,根据船舶企业当年净上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额度,对A 类造船企业中的重点帮扶企业予以全额奖励;对B 类造船企业和A、B 类修船企业中的重点帮扶企业予以全额的50% 奖励。A、B 类船舶修造企业中需重点帮扶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会同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兑现奖励。对A、B 类船舶修造企业,根据企业当年缴纳“两税”(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0% 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额度给予50% 奖励(上年缴纳“两税”负增长的企业不予享受)。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保障对重点船舶企业现有的信贷规模,确保对企业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争取对列入“造船白名单”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授信政策,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扩大利用外币贷款比例,在贷款展期、续贷、基准利率计息、延长付息周期等方面给予支持。把支持船舶工业作为《舟山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考评奖励办法》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支持船舶工业力度大、效果明显的金融机构,优先参与市内优质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承接订单,对企业新承接订单给予开具预付款保函、出口买方信贷等支持,对新承接订单给予开具预付款保函额度达到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及以上,分别奖励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
        四、引导产业基金支持船舶工业舟山新区财金投资基金、舟山江海联运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产业基金要创新支持方式,积极支持船舶工业发展,2017—2019 年各类产业基金每年投资船舶工业不少于5 亿元,重点投资船舶企业的重大转型升级项目和兼并重组项目,以及各类船舶产业创新服务平台项目等,帮助企业改善股权结构,降低负债率,提升融资能力。
        五、支持产业融资创新服务平台发展构建造船企业融资新平台,由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国际船配贸易有限公司牵头,“造船白名单”企业参加,搭建新的融资平台,积极为“造船白名单”企业开展主机采购、主要设备、大宗材料物资等供应链融资业务。同时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组建国际船舶贸易公司,开展整船接单、委托制造、保函服务等业务,切实解决船舶企业融资难问题。市、县(区)和相关基金共同增资国际船舶贸易公司。为降低国际船舶贸易公司融资成本,对当年为船舶企业提供一年期以上融资贷款(以前一年为基数)超过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及以上,分别奖励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提供一年期以下融资贷款的减半奖励。支持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机构做大做强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帮助重点船舶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六、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重点船舶企业通过股权并购、合资、参股等形式引进市内外战略投资者。鼓励重点船舶企业间的强强联合、整合重组,鼓励重点船舶企业
对中小企业以及经营困难企业、资源闲置企业的兼并重组。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优惠政策,对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在市级权限内按规定给予减免(不包括土地属性改变的);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等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企业实行承债式并购重组的,根据并购重组企业“两税”(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部分的50% 部分,三年内给予奖励(以并购重组实际承债额为限)。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七、支持企业产品结构调整
        支持船舶配套产业发展,拉长产业链;完善促进国家船舶出口基地发展政策体系,支持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建立政府、重点船舶企业与江
海联运服务中心、绿色石化基地、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市内重大工程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造船企业与舟山相关石化装备、风电装备、桥梁装备企
业的对接平台,引导江海联运船队、市内大桥、石化装备、钢结构工程、风电设施等各项资源对接重点船舶企业,积极支持企业拓展钢结构、风电
设施、石化装备等“非船业务”。大力推动“国船舟造”,鼓励引导市内有关航运企业、远洋渔业捕捞企业以及各涉海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
订造新船业务,优先支持市内船舶企业。
        八、支持企业军民融合
        搭建军民融合创新服务平台,支持重点船舶企业军民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完善军工生产资质,对新取得保密资质、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
科研生产许可证和国军标体系认证的,给予每个资质10 万元奖励。支持企业承接军品订单,对企业首次成功获得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研制
项目的,按照合同金额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承接军品装备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九、支持智能制造示范应用试点在船舶工业率先推行“智能制造工程”试点,鼓励和支持重点船舶企业开展智能化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推进数字化设计、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优化、精益化生产、可视化管理、质量控制与追溯、智能物流等试点应用,推动企业全业务流程智能化整合。对列入市级船舶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及先进性程度,并经专家评审,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5% 的补助奖励,每一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资鼓励重点船舶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和关键设备开展技术改造,投资建设“机器换人”和“绿色造船/ 绿色修船”示范项目,对实际投资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0%、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企业在加强无动力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等方面添置设施设备器材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补助。
        十一、支持提升创新研发能力
        支持重点船舶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推进“产学研”结合,加快建设一批船舶产业公
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鼓励加大创新研发投入,研发制造一批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填补市内空白的高新船舶产品,按研发设计的实际投资额给予10%、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的补助,并优先申报国家高技术船舶项目、省级科技创新项目等。
        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着力引进科技型、技能型和管理型高层次人才,支持重点船舶企业引进和培养各类中高端创新团队(人才),鼓励企业和高校联合建设专业人才培育体系,支持企业优化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具备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高技能技师队伍和现代化的产业工人队伍。对于以上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军民融合、上市融资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按照《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浙舟新党发〔2016〕11 号)及相关实施细则明确的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和优先安排。
        十三、附则
      (一)上述第二条、第六条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其余奖励资金由市级相关扶持资
金承担。
      (二)新区督考办要加强对本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至2019 年12 月底止。
        2017 年1 月1 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期间的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
        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7 年5 月9 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
“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7〕49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5 号)精神,推进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隐形冠军”,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方向和培育目标
      (一)发展方向。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战略,推进制造环节国产化,不断提高船舶修造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拓展高新技术特种船舶、高端船配、船配保税交易等领域,推动水产加工、机械制造、纺织化纤等传统产业向现代制造转变。引导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专业化、
精品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引导并推动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业企业聚焦“专精特新”发展方向,重视技术提升,改善工艺装备,加强基础管理,成为产品质量可靠、附加值高、节能环保、生产安全的先进制造企业。引导并推动规模以上中小企业以打造“隐形冠军”为目标,以质取胜,做国内外细分市场的领导者,成为“浙江制造”的代表。
      (二)培育目标。到2020 年,在全市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中培育700家左右“专精特新”入库企业,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培育18 家左右国内细分市场产品占有率居前列的“隐形冠军”,实现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企业素质显著提升。“低散乱危”(产业层次低、生产布局散、内部管理乱、
厂房建筑危)、“四无”(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生产等现象得到根本改变,涌现一批产品、技术、管理等达到国内
先进水平,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成为引领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中坚力量。
        二、具体工作举措
      (一)建立“专精特新”和“隐形冠军”企业培育库。根据全省“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下达的目标任务和企业入库培育标准,制定培育计划和措施。对“专精特新”和“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产品、产值、税收、用地、能耗、安全、环保等信息进行综合管理,定期开展监测分析。建立培育库企业联系帮扶制度,结合培育库企业实际需求,开展精准帮扶活动。2017 年,计划培育“专精特新”入库企业160 家,培育“隐形冠军”入库企业4 家,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二)营造创业创新良好条件和空间。一是加快建设科技孵化器,集聚创新服务资源。围绕院校引进、人才集聚、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创业服务等方面,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孵化,为在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场地、人才、创业辅导、投融资、政策落实、商业资源等支撑性服务。二是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积极营造创业创新氛围。进一步落实众创空间和创业就业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各项基础设施配套政策。对众创空间科技创业团队和项目提供创业培训、导师辅导、创业沙龙、融资服务等全程纵向科技创业服务。三是建设大学科技园,扶持创业企业做大做强。筹划建设新区大学科技园,由浙江海洋大学联合在舟高校,建设集海洋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平台。四是实施“海外引智”专项行动。围绕新区开发开放,启动实施“海外引智555 计划”和“海外工程师计划”。2017 年,计划组织实施10 个重点引智项目,引进80 名高层次外国专家。深入实施“两证合一”,积极探索有利于外籍人才集聚的便利举措。五是开展创业服务效能提升行动。制定出台《舟山市市本级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第四届舟山群岛新区创业创新大赛”,提升企业创业服务能力,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六是积极发展电商产业平台。利用现有楼宇、厂房、仓库建设电商园区,全市已建成国际水产城、陆港、海洋科学城、综保区、定海、岱山、嵊泗和远洋渔业基地等8 个电商产业园区,为入驻的小微企业提供租金减免、人才培训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
      (三)打造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平台。一是做好小微企业园规划布局。按照“规模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做好小微企业园规划布局和项目建设,鼓励采用“园中园”等模式,在各类开发区(园区)内建设小微企业园,引导和加快小微企业向小微企业园集聚。保障园区土地供应,统筹安排新增计划指标、存量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等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争取到2020 年,全市新增小微企业园15 家。二是完善小微企业园配套设施建设。完善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收集处理、消防安全等基础设施,集中配套一定比例的职工宿舍、食堂、办公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三是提升小微园区公共服务能力。县(区)级(含)以上小微企业园应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集聚一批创业指导、技术服务、政策咨询、企业培训、融资担保、质量管理、信息化服务、审批代理等专业化公共服务机构。四是强化小微企业园规范化管理。明确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园备案、统计和绩效评价制度。严把企业入园关,确保入住企业和项目质量。每季度对小微企业园、小微企业集聚点和标准厂房建设情况开展排查,严禁“低小散”“脏乱差”、高耗能、高污染等企业转移入驻,提升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水平。(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
      (四)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重点培育30 家左右中小企业专业化服务机构,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服务规范、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舟山市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整合社会服务机构,支持符合舟山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的中小微企业,提升中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五)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一是建设科技大市场,完善科技成果交易服务体系。围绕创新资源引进和技术成果转化,以科技大市场和网上技术市场建设为抓手,坚持市场化、企业化、本地化、O2O(线上线下结合)的运作机制,线下打造“展示、交易、共享、服务、交流”五位一体的实体科技大市场,线上建设舟山科技大市场网站,形成信息发布、企业展示、技术评估、技术拍卖等一条龙网上技术交易功能。二是完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促成科技资本联姻。进一步完善我市首个面向科技中小微企业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以“互联网+”方式,提供企业融资、智慧园区、征信数据等基础+ 特色服务,为科技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精准对接的投融资服务,推动企业、人才与资本的有效结合,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积极鼓励各县(区)、功能区引进、建立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社会创投(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一是推动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开展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和认定工作,积极培育省级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鼓励新产品(新技术)首台套开发应用,开展省级市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备案鉴定和评选。对接开展第二批“浙江制造精品”认定推广工作,使我市产品尽可能多地进入“浙江制造精品”目录。二是推进实施“机器换人”。重点围绕船舶工业、水产加工、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实施一批以“机器换人”为核心内容的重大升级改造项目。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装备智能化率、产品优等品率、节能减排率、土地产出率和生产安全率为主攻方向,启动现代化技术改造行动,大力推行“机器换人”技改,加快推动船舶、水产、机械等传统产业装备转型升级。三是支持企业开展“零增地”技术改造。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
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按规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间建造三层以上厂房,建成使用后次月起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对新增工业用地,经批准建设厂房面积高于容
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后容积率超过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各
地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
      (七)提高产品质量标准。深入实施“测量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市质量技术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帮助和解决企业急需的过程检测和产品检测问题,向企业开放共享实验室资源。支持中小微企业对标“浙江制造”标准,将“隐形冠军”“单打冠军”企业纳入市级“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名单,对照创建标准,积极实施精准帮扶。到2020 年,争取有5 家以上企业取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八)加强商标品牌培育。深入实施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扶持计划,引导小微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提高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建立小微企业商标培育库,加大商标注册、品牌培育指导力度,实施精准有效服务,对“专特新精”培育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商标品牌示范企业或收购境外商标品牌给予支持。引导小微企业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共建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基地,加强小微企业商标保护。到2020 年,全市“专特新精”培育企业全部拥有自主商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九)提升技工队伍素质。一是启动实施“千岛工匠”培育计划。制定出台《“千岛工匠”培育计划》,加大紧缺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创新培养培训模式,发挥技能大师在企业行业的引领作用,全年培养领军工匠20 名,培育骨干工匠1000 名。二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重新组建舟山职业教育集团。扶持建设若干市级及以上“校企合作共同体”。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启动市本级中职学校实训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探索“双证融通”改革试点,实现“两考合一”。三是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比武活动。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发展,优选15 个左右的职业(工种),开展以“弘扬工匠精神·技能成就梦想”为主题的职业技能大比武活动,举办第四届中国海员技能大比武。四是拓展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国家职业资格鉴定、专项能力考核、企业自主评价“三位一体”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确保全年新增高技能人才5000 人以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十)加强专业化协作配套。建立现代化协调生产体系,鼓励和支持中小机械、船配企业加入大型船舶修造企业、大型机械企业生产协作体系,积极开发高端配套件、中间产品等领域。鼓励本地龙头船舶、机械企业在同等条件下,采用本地配套件产品,支持本地中小企业发展。搭建企业信息交流平台,利用“企业家走企业”、企业家轮值主席等平台,分类、分行业开展活动,促进大企业和小微企业之间信息互通,力争形成上下游企业之间协作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工商联)
      (十一)提升基础管理能力。高度重视企业人才培训,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企业培训机制,建立与各大高校、科研院所等交流联系机制,邀请专家来舟山举办讲座或开展咨询活动。加强重点行业培训,围绕船舶修造、水产品精深加工、海洋生物和海洋信息产业等行业,制定专门培训计划。充分发挥专业性行业协会和地方商会的作用,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组织我市企业到省内其他地市开展企业对接学习活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强化小微企业培训,组织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对认定为“成长之星”和进入重点培育库的小微企业开展重点培训,由企业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提升企业基础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
      (十二)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推动工业云和工业大数据平台向中小微企业开放平台入口以及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资源,实现软件与服务、设计与制造、关键技术与标准的开放共享。实施“企业上云”行动计划,启动“工业云”平台二期扩容建设,提高云平台承载能力和服务能力,重点支持我市工业企业上云,围绕我市重点行业筛选一批试点企业,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组织开展“企业上云”专题培训,加强企业对上云的认识和理解,做好“企业上云”的引导和咨询工作。推动两化融合指数评估,将企业两化融合相关评估指标纳入全市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加强企业对两化融合的重视,着力提升企业两化融合水平。(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十三)推动市场拓展。普及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应用,鼓励小微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落实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开展省级实体商业转型升级试点和省级商贸流通改革试点。帮助企业拓展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市场供需信息服务,组织中小微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会和产业对接交流活动。组织企业加入“浙江好产品”行动,支持“专精特新”培育企业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直接面向终端消费市场的产品。支持商贸流通业中小微企业做强做大,培育一批名企、名店和名品。继续实施“电商换市”工程,扩大电商主体规模,加强商务诚信系建设,建立线上线下一体的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与服务的政策规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十四)加强融资对接。一是落实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政策。制定《金融服务舟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年活动方案》,深化普惠金融服务创新,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二是创新小微企业融资产品。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中小微企业信贷结构,深化科技金融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力度,积极推广小微企业移动信贷等产品,合理运用互联网技术,批量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税务部门、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运用企业税收记录、交易记录等大数据分析技术,开发面向小微企业的银税贷、电商贷等新型信贷产品。三是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组建舟山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试行期三年,2017—2019 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四是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企业通过省股权交易中心、新三板挂牌、境内外上市等多种方式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五是支持举办“浙江好项目·2017 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为中小微企业搭建与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各类投融资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对接平台,每年推动若干家“专精特新”培育企业与股权投资机构成功对接。(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舟山市中支、舟山银监分局)
       (十五)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用管理的指导,加强监管和政策引导,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依托国家、省、市三级信用平台,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整合人行、市场监管、税务、用水、用电、环保、海关、法院等方面的公共信用信息,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档案。做好对“专精特新”培育企业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服务;构建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奖惩机制,对守信企业在授信、利率、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将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通过降低授信额度、提高利率等措施,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人行舟山市中支、舟山银监分局)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市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强化整体
部署和协同推进,加强统筹指导,形成发展合力。各县(区)要建立推进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
      (二)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三位一体”(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 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中小微企业示范服务机构)、“三级联
动”(省枢纽服务平台+ 市综合服务平台+ 县< 区> 窗口服务平台)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总体架构,推动政府公共服务资源开放互动,建立全市
涉企服务“一张网”。发挥好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作用。研究制定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综合评价制度,规范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整合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资金,通过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考核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改善
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服务平台建设,引导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动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撬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各地要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进一步落
实降低企业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
      (四)加强考核督查。根据全省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调查要求,定期对各县(区)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发
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予以公布,培育一批中小微企业发展示范县(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的考核力度,每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加强宣传引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发布年度“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配套政策,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本《意见》自2017 年5 月22 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0年12 月底止。2017 年1 月1 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期间的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5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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